2021年9月13日,经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审定,印发了《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黄政规〔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2021年,省政府出台《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2014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黄冈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黄政规〔2014〕4号),并于2017年起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县(市、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建设领域项目资金不落实、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用工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制造业和服务业受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欠薪问题仍不时发生,根治欠薪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此,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实施办法》起草工作。4月25日,在充分借鉴外地有益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6日,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的意见;5月14日,我局专程赴省人社厅进行汇报对接、征询指导意见;6月9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建设施工企业、船舶制造及生产企业、监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吸收采纳13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比如,为避免章节式表述条款重复过多的问题,我们采纳了省人社厅的建议,采用条款式表述,立足解决《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8月26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9月3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在确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同时,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款中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和联动机制;第四条明确了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在第九、十三至二十一条中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金融机构以及监理公司的相应责任;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明确界定人社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事权和处理事项。
二是细化保障措施。在坚持源头治理的同时,注重制度措施的落实落细。细化《条例》《办法》规定的“五项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落实措施,在第九条中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的方式以及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的具体事项;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细化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在第十四条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第十五条中明确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在原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在第十六条中,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注销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措施为“五项制度”的落地提供了政策保障,夯实了工作的基础。
三是加强预防预警。在强化全程监管的同时,突出了事前预防、关口前移。在第三条中明确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平台,制定应急预案;在第十一条中明确要求建立完善“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受理举报投诉等信息化管理;第十六条中要求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应纳入工资支付预警系统;在第二十条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中增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二维码”等信息,做到预防在先,防止欠薪问题积累和激化。
四是强化信用监管。在优化行政执法手段的同时,加强信用监管手段的运用。按照社会治理现代化新要求,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融资贷款、资金落实、施工许可等环节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开信用承诺;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对信用评价、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等内容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监管规定。
五是靶向精准施策。在注重系统治理的同时,着力解决根治难点问题。针对船舶制造、矿山开采等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对“五项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的延伸,有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欠薪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情形作出规定,有利于高效快捷查处欠薪案件,及时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编造虚假事实,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予以治安查处,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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